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章程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Association of Board Secretaries of Shanghai Listed Companies)是对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及证券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董事会秘书的自律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操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同时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的培训与考核;组织交流、研讨、讲座、合作互访;提供咨询等中介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接受政府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董事会秘书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章,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职业管理。
第六条 根据授权,组织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认定。
第七条 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会员间的交流活动,举办各类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从业水平。
第九条 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协会实现会员制。凡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且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或经特许的人员可为协会会员。
符合上述协会会员条件者,须填写入会申请,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则,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协会所能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法规文件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请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享有退会的自由;
(七)协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及时提供协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事项;
(五)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会员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吊销或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者;
(二)会员因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规则被理事会决定除名;
(三)会员提出退会声明,自声明日起即告退会;会员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举行临时会议。
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十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方可举行,大会决议须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定理事会提交的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经费、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协会的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五至十七人组成(含证券监管部门委派的非会员理事一至二人)。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正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长或三名以上(含三名)理事联合建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选举、罢免正、副理事长;
(五)审议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草案;
(六)组织会员的评比工作,决定表彰、奖励、批评、教育,取消会员资格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七)聘任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决定协会的机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三人,理事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协会对外处理各项事务;
(四)授权决定理事会、会员大会职权内的协会重大事项。
副理事会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正、副秘书长聘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长职责:
(一)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经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和实施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负责协会日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等管理工作;
(四)签发协会的日常、业务和财务文件;
(五)理事会或理事长授予的其它职责。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
第十八条 协会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成员由证券监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以及部分优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七到十五人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给予具有实践经验的实务帮助。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与协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办事机构,其职责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协会经费自行筹措,自主运用,自求平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四)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员的会费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十三 协会经费开支: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费用;
(二)印刷资料、出版发行书籍刊物的费用;
(三)常设工作机构的办公费用和其它开支;
(四)对协会决定表彰会员的奖励;
(五)其它正当的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如因故终止时,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善后工作由专门小组负责处理,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执行本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可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应制定若干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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